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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立新废旧,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1、1991年1月15日,第九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历4个月的实行,与1995年5月14日在十一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完成第一次修订,于1991年5月16日发布;
3、2000年3月8日第二次修订《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废除了计划生育奖励和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
4、2014年12月27日,在第十四届常委会议上再次修改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正。
引用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